协会章程
山西省基层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基层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Primary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SPP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省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者和机构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基层卫生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基层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积极促进我省基层卫生服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依法维护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基层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基层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卫生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传播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四)根据国家政策,建立基层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组织编写、出版基层卫生服务学术期刊、信息资料、教材、书籍;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五)开展基层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六)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和机构评价工作,在政府部门依法组织下,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准的论证、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总结、推广基层卫生服务有益经验,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著活动;
(八)开展基层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管理工作,维护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学校,基层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九)组织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技术、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和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技术、适宜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十)参与基层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基层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一)单位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的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医务室、诊所等其它热心参与、支持基层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和与基层卫生服务有关的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等单位、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基层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3.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4.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我省基层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内、外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在本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六)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事业的发展自愿捐赠;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由代表大会主席团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常务理事会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采取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等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